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建文[201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建文[2014]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造价管理机构将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情况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的自律检查。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